失信联合惩戒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,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,更是建立信用惩戒大格局的前提和基础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,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,使人不敢失信、不能失信。党中央、国务院相关部门紧紧围绕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的总体要求,在多个重点领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。
联合惩戒,“联”是出发点。目前,已经有五十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惩戒,体系更加完备,机制更加科学,已覆盖税收征管、金融、司法、食品药品、安全生产、保险、质量监督、环保等领域,使得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所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广,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,震慑作用越来越明显,治理效果也越来越突出。
联合惩戒,“惩”是着力点。一般采用经济制裁和道德谴责并用,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,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排斥在市场主流之外,处处受限。随着联合惩戒覆盖领域的不断扩大,惩罚的措施也出现多样化、全覆盖的特点。比如通常包括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,包括禁止乘坐飞机、高铁动车;禁止金融活动的参与,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;禁止受聘、受雇,比如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。
联合惩戒,“戒”是落脚点。对严重失信人采取联合惩戒,就是要挤压失信人的生存发展空间,制约失信人的生产生活,倒逼失信人不敢失信、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,成为个人自觉守信的行为约束,社会惩戒失信的机制制约,失信受惩不仅仅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,更要积极转化为常态的制度,及时营造守信光荣、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,让“老赖”插翅难飞、寸步难行。